非法倾倒电镀污泥数百吨 台州两家企业负责人等
本报专访(记者于建华、通讯员詹培芳王晓雪)近日,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马等人的审判。在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11人案中,被告人马、陈、林、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,并判处10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有期徒刑。罚款;其余7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。此外,11名被告共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158.76万元。
被告人陈某、王某分别为台州市丰森电镀厂(2021年1月8日变更为台州市丰森电镀有限公司,以下简称丰森电镀厂)和台州市丰森电镀厂负责人恒辉电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恒辉电镀公司)。为降低电镀污泥处置成本,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,被告陈某、王某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各自公司的电镀污泥,且未开立五部环保保护令。该方法私下交给了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。同时,多名被告参与了电镀污泥的运输和倾倒。电镀污泥在青田县川辽镇赤岩工业区、青田县川辽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填,共计325.87吨,其中325.87吨。分别从丰森电镀厂和恒辉电镀公司运送电镀污泥203.65吨和电镀污泥122.22吨。经认定,非法倾倒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倾倒危险废物。其后果尤为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。考虑到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,以及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 (于建华、詹培芳、王晓雪)
来源:人民法院报
文章来源:《电镀与涂饰》 网址: http://www.ddyts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819/548.html